(2017)苏07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新平与刘恩良、刘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平,刘恩良,刘恩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460号原告:吴新平,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芹,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刘恩良,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刘恩水,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吴新平与被告刘恩良、刘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恩良、被告刘恩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平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5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恩水签字担保。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恩良、刘恩水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刘恩良向原告吴新平借款2万元,被告刘恩水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吴新平现金20000元整。借款人:刘恩良。2015.2.25。担保人:刘恩水、魏良荣”。原告吴新平起诉时将魏良荣列为被告,后对其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新平提供的借条,有原告吴新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吴新平提供的借条,被告刘恩良、刘恩水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吴新平亦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恩水提供担保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恩水连带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恩水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刘恩良、另一担保人魏良荣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恩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新平20000元。二、被告刘恩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新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20元,由被告刘恩良、刘恩水负担(原告吴新平已预付,待被告刘恩良、刘恩水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姚 伟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