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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志钦与胡斌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钦,胡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钦,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斌飞,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钦与被执行人胡斌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郭志钦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