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纽栋诉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纽栋,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364号原告:刘纽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601。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刘纽栋与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纽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纽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海信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