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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进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刘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1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理人:马某(系黄某之母),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进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刘进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鄂09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进美下落不明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