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忠贵、姜观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忠贵,姜观军,姜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64号申请人:何忠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姜观东,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人何忠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观东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三幢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二期36号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一套(皖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2174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观东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18号三幢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交由姜观东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二期36号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一套(皖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21745号)。查封期间交由单桂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239号之一申请人:何忠友,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横马路27号附1号4组206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307153431。申请人:何忠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23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03253431。申请人:何忠付,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1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008163431。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08226115。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2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6号403室房屋各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和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申请人何忠友、何忠贵、何忠付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