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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悦与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020号原告刘悦,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周艺斌,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0层。法定代表人孙家兴,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喜林,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诉被告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卫生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悦负担。审 判 长  潘伟审 判 员  吴霞人民陪审员  王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