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5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骄昆与陈海、陈东、临汾仁盛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骄昆,陈海,临汾仁盛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东,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骄昆,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海,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仁盛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东,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战,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骄昆与被执行人陈海、陈东、临汾仁盛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襄汾县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348.16万元的财产及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