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财保29号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火车站街棉葛南村1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分行的账号为51×××16,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07×××22,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分行的账号为32×××76中的存款共计1400000元。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林以其所有的川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川B×××××三威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一辆、川B×××××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川B×××××凌宇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一辆以及川B×××××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共计五辆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分行51×××1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07×××22、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分行32×××76;二、查封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林所有的五辆车,分别是:川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川B×××××三威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一辆、川B×××××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川B×××××凌宇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一辆以及川B×××××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油市威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