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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行审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227号申请执行人: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行政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仝玉彪,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卫,沛县城建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沛县城建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住所地沛县张庄镇。法定代表人:韩肖,校长。申请执行人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于2017年8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卫、张皓;被执行人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韩肖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于2014年3月在沛县张庄镇建设张庄镇西南小学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1161平方米,工程造价869856.9元。该工程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被执行人沛县张庄镇西南小学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贰拾万元。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听证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沛建违行罚字(2016)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张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