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洪峰、刘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洪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7900元,合计569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东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69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