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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催8号申请人: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王新春,总经理。申请人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的票号为3130005229207583、出票金额2万元,出票行为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新春热处理加工厂有权向支付银行(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青)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郑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