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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贤日与李登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日,李登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190号原告王贤日,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新阳县人,住湖北省新阳县。被告李登桂,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谢直贵,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日诉被告李登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贤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日撤回对被告李登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贤日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