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贤日与李登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日,李登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190号原告王贤日,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新阳县人,住湖北省新阳县。被告李登桂,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谢直贵,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日诉被告李登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贤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日撤回对被告李登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贤日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