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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华联铟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华联铟业有限公司,马应喜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正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华,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华联铟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绿茂乡四方地。法定代表人:马应喜。原审被告:马应喜,男,回族,1974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上诉人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实际借款,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应由原审原告昆明华联铟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原审被告马应喜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华联铟业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上诉人昆明焯炘经贸有限公司是否实际借款,需要经过对本案的审理裁判方可确定,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