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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998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98号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74XK,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水墨江南37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桂洪,该公司员工。被告:戴伟,男,1977年6月23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