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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齐会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齐会民,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同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迎宾路东宝平线北侧。法定代表人:梁淑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齐会民,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官厅镇。法定代表人:张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领,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振宇,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同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项城市。上诉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齐会民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同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华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齐会民对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不当,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是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也未提供与本案有关施工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本案发回后应查明实际施工人是谁?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与有关诉讼人进行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齐会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