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敬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敬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635号原告: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裴广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律师。被告:贺敬学,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敬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嘉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焱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