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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乐与郭跃新、王成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乐,郭跃新,王成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乐。被执行人:郭跃新。被执行人:王成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乐与被执行人郭跃新、王成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王成炼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4075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永乐退还执行款40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