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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金宝诉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宝,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刘芳,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1行初34号原告:杨金宝,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第三人: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第三人:刘芳,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杨金宝诉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中,杨金宝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人民陪审员  衣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