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410李晓宾与薛洁、薛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宾,薛洁,薛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宾,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薛洁,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执行人:薛白,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李晓宾诉薛洁、薛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薛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宾借款271064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之前的利息为16264元,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7106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薛白对上述债务承担��带责任,被告薛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薛洁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晓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薛洁、薛白负担。”因被执行人薛洁、薛白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宾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晓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有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西侧、铜沛路北侧凯旋门花园B2幢1单元1202室房屋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西侧、铜沛路北侧凯旋门花园B2幢1单元1202室房屋后,执行到位236234.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晓宾。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薛白有工资,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查封其工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李晓宾诉薛洁、薛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