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冬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1267号原告:王冬兰,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何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庄年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冬兰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冬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冬兰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