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449号-1申请执行人: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三北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治才,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1806元(其中包含工程纳税63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