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824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奂生,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牛某,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