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超、谭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超,谭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胡超。被执行人:谭胜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超与被执行人谭胜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胜良下落不详。本院依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谭胜良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浔江北区长田步行街1幢101门面一间(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胜字××号)。但申请执行人胡超未对该房产提出评估、拍卖的请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