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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慧娟诉被告李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娟,李金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605号原告陈慧娟,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大学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李金亮,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娟诉被告李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慧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慧娟承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