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霞与赵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霞,赵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冯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汉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宁宁,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冯霞与赵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宁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430元(其中执行标的938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