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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8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庆萍与吴黄新、吴建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萍,吴黄新,吴建新,吴卫新,吴亚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669号原告:吴庆萍,女,195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吴黄新,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吴建新,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吴卫新,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吴亚平,女,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吴庆萍与被告吴黄新、吴建新、吴卫新、吴亚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萍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庆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王同武人民陪审员  陈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