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孙毅、刘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孙毅,刘晓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55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孙毅。被申请人:刘晓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孙毅、刘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毅、刘晓川银行存款617132.5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617132.56元其他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8198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毅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芙蓉东路中海碧林湾8栋1单元1605室。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