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禚红巧与卢晓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红巧,卢晓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395号原告:禚红巧,居民。被告:卢晓彬,居民。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89713507。负责人:徐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梅,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禚红巧与被告卢晓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禚红巧撤回起诉。诉讼费1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禚红巧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