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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小红与孙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孙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民初1486号原告:周小红,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鄂州市鄂城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俊,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黄石市湖滨路738号(公安医院四楼)。负责人:吴礼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小红诉被告孙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小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林到庭参加诉讼。孙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俊、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孙俊、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孙俊驾驶鄂G×××××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鄂州市××大道知味江南门前路段转弯时,与周小红驾驶的鄂G×××××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周小红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俊负全责。鄂G×××××号牌小型客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交强险。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公司出具了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价格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辩称:1、事故后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徐水清向我公司报案后销案,该损失由徐水清承担;2、周小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造成的损失,因周小红的评估是单方进行的,且评估损失,鉴定的是周小红车辆从前到后全部有损失,不排除周小红有自身造成的损失,同时周小红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修理发票及清单,故周小红损失关联性存疑;3、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4、我公司认为本案遗漏了被告徐水清。孙俊未提交答辩意见。周小红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周小红身份证,拟证明周小红的主体资格。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孙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据三、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拟证明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为徐水清,事故时由孙俊驾驶。证据四、保险单。拟证明鄂G×××××号牌小型客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交强险。证据五、评估报告。拟证明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为1380元。证据六、照片。拟证明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受损情况。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提交报案信息,拟证明鄂G×××××号牌小型客车报案后,徐水清又销案了,本案的损失应当由徐水清承担。孙俊未提交证据。庭审质证过程中,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对周小红的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车辆自身有损失,没有说明车辆损失形成的原因。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应当说明来源、损失形成的原因,同时没有提交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照片。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的证据,周小红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周小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和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周小红的证据五、六结合周小红的证据二、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的证据,证实2017年3月20日当日,孙俊驾驶的鄂G×××××号牌小型客车与周小红驾驶的鄂G×××××号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应当及时定损,现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未定损,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仅以周小红存在加大车辆损失的可能性质疑评估报告,故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认定周小红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380元。周小红庭前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交评估费的票据,本院不予处理。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孙俊驾驶鄂G×××××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鄂州市××大道知味江南门前路段转弯时,与周小红驾驶的鄂G×××××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俊负全责。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徐水清,在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交强险。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周小红的委托,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评估报告》,认定鄂G×××××号牌小型客车的修复费用为138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保护,周小红驾驶的鄂G×××××号牌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依法应得到赔偿。周小红的车辆损失1380元由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周小红的各项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的部分,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的部分,不予支持。中华联合财险黄石公司关于周小红漏列徐水清为被告的答辩意见,因周小红的损失在交强险中足额赔付,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答辩意见,部分采纳。孙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周小红。二、驳回周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俊负担(此款周小红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其直接向周小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阜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