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成军与张培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军,张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822号原告:刘成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宏(居民身份证上为张克红),男。原告刘成军与被告张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成军于2017年8月3日将诉讼标的将至为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保留诉权,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成军负担。审判员 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