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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98号之二原告: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广场东1号商住楼4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存立,经理。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建华,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9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吴素梅豫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苗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