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维礼、应祚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维礼,应祚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1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费维礼,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应祚周,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费维礼与应祚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988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人民陪审员 尤 龙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