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跃跃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跃,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728号原告:孙跃跃,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张兵,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孙跃跃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0日,被告张兵向原告孙跃跃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2000元,其余借款18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跃跃借款1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孙跃跃负担19元,由被告张兵负担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