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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佳荷诉被告任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荷,任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88号原告:张佳荷,女。法定代理人:李晓毅,女,系原告张佳荷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星,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张佳荷诉被告任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佳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荷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张佳荷负担。审判员  尚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