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领与余新厅、林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领,余新厅,林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1939号原告:余领,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新厅,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林巧珠,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领与被告余新厅、林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余领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领撤诉。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由余领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林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