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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肖文秀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文秀,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鄂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文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肖文秀伙同周某、毛某(均已判刑)在周某居住的本市吴都古肆吉祥花园小区电梯楼一单元602室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以麻将机“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10元起步、300元封顶,以每桌每小时抽头人民币300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329万元。另查明,同案犯周某、毛某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文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周某、毛某的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肖文秀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肖文秀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文秀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文秀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同案犯周某、毛某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肖文秀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管。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文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文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 杨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胡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