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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广与被执行人任丰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广,任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广,男。被执行人任丰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丰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丰辉的银行存款9902元,其中包括汽车修复费用975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利息另算),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