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广与被执行人任丰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广,任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广,男。被执行人任丰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丰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丰辉的银行存款9902元,其中包括汽车修复费用975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利息另算),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