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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陶格腾达来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格腾达来,高娃,色邓,萨仁格日力,图门吉日嘎拉,美丽明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60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桂芳,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寨路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陶格腾达来,男,1964年10月2日,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三居委会,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娃,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三居委会,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色邓,公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萨仁格日力,女,1958年5月16日,蒙古族,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图门吉日嘎拉,男,197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九居委会,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美丽明格日乐,女,1977年2月16日,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机关,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格腾达来、高娃、色邓、萨仁格日力、图门吉日嘎拉、美丽明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7)内0624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