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小琴,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琴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0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