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金荣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金荣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29540。负责人:李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男,该分行职员。被告:金荣孝,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原住桂林市叠彩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被告金荣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荣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1879.73元(之后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荣孝于2008年5月20日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00×××62),从2008年6月29日起消费透支,截至2017年4月6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共计41879.73元。原告多次催付未果,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金荣孝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金荣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金穗信用卡章程》载明(节录)“第二十二条:贷记卡计息规定(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二)……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本金29943.12元,利息10537.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46.51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30.57元,合计41879.73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贷记卡、原告予以核发,则原、被告间形成以所核发贷记卡为信用支付工具的授信额度内交易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究其合同内容(《金穗贷记卡章程》),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超出免息还款期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返还透支借款本金29943.12元并支付自透支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借款利息、月复利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止2017年8月10日,利息10537.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46.51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30.57元;2.从2017年8月1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29943.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荣孝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借款29943.1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至2017年8月10日,利息10537.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46.51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30.57元;2.从2017年8月1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29943.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4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荣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诗淇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