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卢金华、范世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华,范世飞,许桂英,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卢金华,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范世飞,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许桂英,女,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范世飞,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范世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桂英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