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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帅帅、李胜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帅帅,李胜明,于春燕,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79号申请人:谭帅帅,男,199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胜明,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于春燕,女,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申请人谭帅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春燕名下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春燕名下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谭帅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