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凯、崔王霞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崔王霞,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693号原告:王凯,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崔王霞,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原告王凯、崔王霞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凯、崔王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崔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崔王霞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