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小娟与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娟,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娟,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桥头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699194493P。法定代表人:江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小娟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已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小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