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华与吴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吴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62号原告:陈华,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龙,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仙,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陈华与被告吴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