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行审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鲁伟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鲁伟永,高茂潮,沈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3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2座。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军,甘志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鲁伟永,男,1956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高茂潮,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汉玉,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罚[201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鲁伟永、高茂潮、沈汉玉,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85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40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49平方米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鲁伟永、高茂潮、沈汉玉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杭土罚字[201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勇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奕宸?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