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军刚因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赵军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99号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赵伟录,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军刚,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军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欠款纠纷,于2017年8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赵军刚偿还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欠货款10400元、利息2080元,共计12480元,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久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军刚于2017年8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