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与商雪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商雪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156号原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崇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圆圆,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雪松,男,汉族。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与商雪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