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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易玮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玮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玮玮,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执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玮玮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易玮玮在兰考县黄河家具城西边范某租房内,三楼直播间的桌子上盗窃苹果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为5130元。公诉人机关认为,被告人易玮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玮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被告人易玮玮对于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易玮玮在兰考县黄河家具城西边范某租房内,三楼直播间的桌子上盗窃苹果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为5130元。当日晚,被告人易玮玮自动将所盗两部手机放置于被盗现场的大门内,被害人范某的员工将被盗手机收回后交予范某。被害人范某对被告人易玮玮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易玮玮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506刑初9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易玮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易玮玮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理案件登记表、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手机网上购买记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证人柳某、毕某、朱某、李某证言、被害人范某陈述、通某及讯问被告人易玮玮视频、兰价认字【2017】第0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玮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玮玮当庭自愿认罪,于案发后主动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玮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刑初9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易玮玮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易玮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