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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玉散·艾萨犯盗窃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散·艾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61号被执行人:玉散·艾萨,男,维吾尔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麦盖提县,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已刑满释放,现住新疆麦盖提县。被执行人玉散·艾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兵0301刑初20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玉散·艾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玉散·艾萨的财产刑立案执行。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在查询了玉散·艾萨的个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散·艾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玉散·艾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玉散·艾萨的财产刑短期内暂不能执结,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3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玉散·艾萨的财产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生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里木·木沙 关注公众号“”